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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向增长新阶段的自然过渡被2008/09年的大量刺激性政策给延迟了。
进而促进全球经济的平衡发展。其二,西方国家政客对中国投资者采取歧视政策,常常以国家安全为由否决国资背景甚至民营背景的企业并购或投资项目,因此中国投资公司与国际基金管理公司合作,以公私合作伙伴形式参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案例,探索了国家资本的输出的有效路径,既可避免西方出于中国威胁论的排斥,又可实现国家资产保值增值目的。
当海外商业存在和境外离岸人民币市场得到一定发展,国内经济金融转型完成时,人民币可进入激进释放阶段。因此,多极化国际储备货币体系的改革能否成功取决于两个重要因素:一是人民币国际化能否有序推进并取得成功,从而成为国际储备货币体系中具有稳定作用的重要一极。2.1人民币国际化的最低目标:摆脱发展中国家的"原罪" 发展中国家在参与全球化经济活动时的一个与生俱来的结构性缺陷是缺乏长期信用基础或健全的长期资本市场,本国在国际贸易和对外筹资时须用美元等国际货币计价而不能用本币计价。二是多极国际储备货币体系能否构建起内在的稳定机制。图1.11950-2100中国人口结构变化 改革开放30年又有两项政策具有对中国经济发展模式产生重大影响。
这种能力具体体现在技术创新、全球投资、经营和风险管理的能力。投资并持有英国和其他发达国家基础设施股权,可以获得稳定的长期收益,规避持有发达国家债权面临的西方政府财政不可持续的国家信用风险。就现阶段而言,地方对P2P行业的了解认识存在较大的差异甚至分歧。
我们建议对不达标的平台,给予一定的宽限期,使其经过整顿后满足相关监管要求。为更好地发挥互联网金融的大数据优势,完善和补充社会征信体系,增加平台的征信能力,提高平台用户的信息披露质量,应要求P2P平台公司加入央行征信体系。对于传统金融机构开展P2P业务,是否需要单独审核或备案, 85人(77%)选择了需要,25人(23%)选择了不需要(调查对象中传统银行人员少,P2P机构人员多)。5、不得承诺收益率,或容易引起误导的高收益率宣传。
103人(94%)选择了需要,7人(6%)选择不需要,行业意见高度一致。因此应该逐渐引导P2P平台去担保化。
调研对象主要是P2P平台、传统金融机构高管,收回有效问卷达110份。我们认为,P2P平台作为面向众多投资者,几乎没有任何门槛的公众性公司,信息披露应该是监管的重中之重。引进和推广先进管理技术和方法,为企业提供各种形式的咨询和服务。具体而言,可以要求P2P平台在网站显要位置披露至少以下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1、投资项目的用途、交易规则、交易费率等。
此外,可以借鉴存款保险制度,形成一种制度性的安排,由保险公司出台投资险,P2P平台根据营业额的多寡,缴纳一定的保险费用。但允许继续担保,就意味着P2P平台不仅是信息中心,还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信用中介。综合问卷调查和研讨会行业观点,主办方撰写了13条政策建议,并报送到了相关监管部门,引起有关领导的重视。对投融资双方进行实名认证,对用户信息真实性进行必要审核。
同时,信息披露报告的格式、主要内容、统计口径等也应制定专门的实施细则。建议十二:成立全国性网贷协会进行自律管理 根据大多数被调查者的意见,P2P行业应成立全国性一级行业协会,开展全行业自律管理,例如:对本行业的基本情况、信息进行收集、统计、分析和发布。
3、借款人与P2P平台、股东没有利益关联的声明。建议二:平台应有一定的注册资本金准入门槛 在询问设立P2P平台,是否应该有一定的准入门槛时。
此外,还可参考第三方支付等相关管理办法,制定专门的、针对性的行业规范细则,对数据灾备、应急管理等相关问题做出详细规定。考虑到中国征信系统、大数据运用等尚不完善,我们认为可以允许P2P平台设立部分线下网点,开展形象展示、信贷尽职调查等业务。建议十:逐渐引导P2P平台去担保化 虽然没有直接询问P2P公司是否可以以自有资金开展担保,但问卷回答中,有些人仍认为可以使用自有资金担保,有些人则反对,行业分歧较大。根据P2P平台的投资门槛小、公众性特征,其信息披露要求应该高于阳光私募、小额贷款公司等,近于商业银行、上市公司。有P2P平台破产清算时投融资者资金清退(追缴)的机制安排。之后,主办方又邀请了银监会相关部门领导,以及38家知名P2P机构的高管,召开闭门研讨会进行了讨论。
对投融资者注册信息、交易数据和交易信息的电子数据包认证能力,保护投融资者隐私。建议八:信息披露应是监管的主要抓手 在询问是否应要求P2P平台(业务)必须信息披露时,103人(94%)选择了需要硬性要求,7人(6%)认为不需要,意见较为一致。
我们认为,为防止欺诈、资金池等行为的存在,应该要求P2P平台资金必须第三方托管,但必须保障资金第三方托管的真实性、有效性。对于未披露、或未及时披露的平台,要加大惩戒力度。
所以,为避免各地发展不均衡甚至政策走样,应由行业主管部门(银监会)负责政策制定和统一协调其他部门进行监管。或者更有弹性的做法是可放宽单笔贷款的小额限制,但对不同额度的贷款,设定不同的信息披露标准,更大规模的网络借贷,则需要更详实的信息披露。
由于网络借贷平台和传统银行存贷业务有很大差异,因此我们建议传统银行开展网络借贷平台服务,也应单独备案登记。建议六:平台应该有完善的风控体系和团队 在询问P2P平台是否需要硬性风控体系和风控团队要求时, 89人(81%)选择了需要,21人(19%)认为不需要。虽然定位为信息中介平台,但在中国,P2P平台实际上已经成为一种准信用机构。但是,按目前国际业内主流观点和世界银行有关标准,小额贷款的单笔放贷额度应不高于本国或本地区人均GDP/GNI的2.5倍。
建议十一:线下网点要纳入监管 根据问卷调查结果,对于P2P平台是否有必要成立线下网点,行业意见分歧较大。承办银监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虽然行业协会可以起到很大作用,但其应该主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不应该承担监管职责,避免政出多门,此外也要避免过多的行业协会成为企业的负担。从鼓励创新、容忍风险和宽准入、重惩罚的监管思路变革角度出发,我们也建议采取备案制,即P2P网络借贷平台除完成必要的工商登记外,还应当在银监会或授权机构进行登记备案。
为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为相关部门制定监管政策提供决策参考,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CF40)旗下的金融城(CFCity)和上海新金融研究院(SFI)于今年1月联合开展了一次关于P2P行业监管的关键问题问卷调查。建议三:平台高管不一定都要有金融工作经验 在询问P2P平台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应该具有一定的任职资格时,71人(65%)选择了需要,39人(35%)认为不需要。
对P2P平台技术规范、信息披露规范、定期报告模板等,发布行业标准。另一个更为可行的办法是,参照银行单一客户贷款占比不得超过10%的规定,规定P2P平台给单个企业和个人的信贷余额不能超过该平台净资本的一定额度,比如5%。地方政府可以出台一些扶持、规范当地P2P平台发展的政策,但不能和银监会政策相冲突。具体而言,我们建议P2P平台高管团队中必须有2名以上有金融从业经验的人。
建议七:平台应当建立第三方资金托管机制 在询问是否应规定P2P平台(业务)必须实行第三方托管时,97人(88%)选择了应该要求托管,13人(12%)认为不需要,意见较为一致。但考虑到P2P平台高管团队背景的多元化,不一定要求P2P高管必须有金融业从业经验,来自互联网、法律、财会等领域的高管人员也有助于P2P平台的稳健运行。
在当前信用环境下,迅速地去担保化可能会使得个别平台利用去担保规则恶意损害投资人利益,甚至引发一些群体性事情。并且还要建立问题平台的有序退出机制,可以鼓励优秀平台兼并不合格平台,承接原有的投融资者信息中介服务,稳定投融资者情绪,维护金融稳定。
根据同意设定单笔限额的部分调查结果,大部分人同意单笔贷款不超过500万元限额。根据问卷调查和研讨会讨论,多数人认为3000-5000万的注册资本金(实缴)是比较合理的区间。